为什么需要替“坏人”辩护的律师
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在驾车撞伤人后刺死伤者案,以前曾陷入热烈争议中。焦点在于,药家鑫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对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在药家鑫已经西去。
“激情杀人”出自其辩护律师之口,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此言一出,板砖直落。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
律师制度恢复了三十多年,但 “药家鑫争议”远远不是个案。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坏人”进行辩护,必遭唾骂。
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坏人无罪,好人有罪”。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好”还是“坏”,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也是凭空剥夺了他的权利。
尊重坏人的权利,让坏人也能得到充分的辩护恰恰是一个国家尊重人权的睛雨表。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不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赵作海是好人还是坏人?如果没有“死者”复活,绝对不会有今天的赵作海,赵作海仍会将牢底坐穿,公检法等绝不会自监自查,在“死者”没有复活的前提下无罪释放赵作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例子就是因为没能让律师充分辩护!律师是通过每一具体的个案推动社会法制进步!每一个平民百姓都有可能成为所谓的“坏人”!
换句话说,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对辩护律师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否是自己的当事人。可见,律师为“坏人”提供法律帮助,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完全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那种认为“律师为坏人辩护,所以律师也是坏人”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界限。其结果无异是将一般的社会道德强加到律师身上,并企图使律师超越职业道德去追求社会道德。
因此,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跟法官“勾兑”妨碍司法公正,哪怕是“胡说八道”,只要是履职,就应被尊重,你可以反对他,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或对他人身攻击——这才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进步的体现。
在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律师需要尽力和优先维护和遵守的应当是职业道德,而不是社会道德。
正如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曾强调的那样:“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