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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主任律师辩护陈XX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2-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提要:汪腾锋主任律师在本案庭审中针对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未对涉案物品作出含量鉴定,明确提出 “应当做含量鉴定,确定是单一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还要鉴定混合比例,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这一意见得到法庭支持。判决书载:“被告人携带液态的含甲基苯丙胺的‘开心水’44克和部分粉末、晶体9 .5克,应该做含量鉴定,以便对被告人作公正的量刑,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另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陈XX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抵扣本案审理期间羁押一年零九天,陈XX剩余刑期不到四个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 7)深宝法刑初宇弟20 3 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l 96 3年9月7日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江煤矿塘冲工区 (自报)。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 007年4月1 4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捡察院批准逮捕 , 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诉[2007]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分别于 2 007年l 1月12日、12月2 7日二次发函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0 7年4月l 4日I 5时许,被告人陈XX到深圳机场A号楼欲搭乘下午四点飞往成都的HU73l7航班,在通过安全检查通道时,被机场安检人员在其底裤商标夹缝处和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内查获“冰毒”9. 5克、“开心水”44克。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接报后即赶往现现将陈XX抓获归案。经鉴定,所查获的上述物体中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请求依法处罚。
被告人陈XX承认犯罪事实经过,但辩称:1 、 安检人员搜我的时候我很配合,说出了我携带了什么东西,主动交出了携带的毒品;2、我是自己拿来吸食的,不是运输;3、对毒品鉴定的数量及成分有异议;4、 4瓶开心水不可能是44克,l 0毫升一瓶的润舒眼药水,不可能出来11毫升,我是自己吸食的,不知道成份。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该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安检时就已经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认罪态度非常好,应该属于自首表现。2、涉案的毒品金额不大,一包麻黄素才1 60元0,四支开心水只有8000元,也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 3、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反映,所谓的毒品数量说法不一,两个机场工作人员之间的陈述还有被告人的陈述说法都不一样,比较杂乱,三包也有、四包也有、一包也有,而且白色黄色也有,辩护人要求对所谓的毒品的样品以及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是否真实、准确、合法要做鉴定。 4、 涉案物品有液体状态、晶体状态,应该是新型毒品,根据《广东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指定的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应当做含量鉴定,确定是单一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还要鉴定混合比例,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本案中起诉书说被告人携带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3. 5克,鉴定文书的检验结果是从l号、2号、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广东省高院03年133号文对于运输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等等物品或者是非法持有都有定罪量刑的标准,这个标准跟含糊其词不管不问直接当做甲基苯丙胺,按照完整意义上的毒品来定罪是千差万别的。请求法庭对这个所谓的毒品的物品进行数量和含量的鉴定,并对是否是毒品做出一个科学的鉴定。如果含量超过了25%,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经过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自己写的供述,供述4月1 0日和朋友几个人去东莞新世纪酒店吸食毒品,在28号房向小姐要了一包冰,之后问有没有开心水,答今晚没有,第二天晚上小姐说有,每支8000元,4月l 4日1 5:3 0左右在深圳机场坐飞机时被发现了,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说这些东西是带给我朋友的,我触犯法律很后悔;(2)被告人被抓获当天下午1 7:30分所作的供述与辩解,问:为何来到公安机关,答:是因携带毒品。让其陈述具体过程,答:被安检员发现在底裤里有两包麻黄素------然后被交到了公安机关。问:麻黄素和开心水是什么?答:是毒品。问:毒品有多少,答:开心水 4瓶,麻黄素4包,大概有十几克。之后还供述了购买毒品的经过,和其之前自己写的供述一致。问:你买这些毒品干什么?答:准备送给一个朋友玩,是他要求我带点去成都给他。问:朋友是谁?答:黄某某。问:开心水和麻黄素是什么包装的?答.开心水是用眼药水瓶包装的,麻黄素是用塑料袋包装的,还有一点麻黄素是在白色的信封中,麻黄素有浅灰色和白色的。(3)第二讯问时再次提到,这些毒品是准备送给自己的朋友黄某某的。(4)第三次讯问时,被告人陈XX仍然交代毒品是朋友黄某某叫他带过去的。(5)在2 007年4月26日第四次讯问时,被告人陈XX也供述了带毒品去找自己的朋友黄某某,还供述知道公安机关给自己看鉴定的时候就知道开心水的成分是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冰毒是一样的,有一样的效果。被告人陈XX在公安机关的交代证明其知道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带给朋友,并详细供述了把这些毒品小心的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足以证明被告人陈XX 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2、证人许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亲笔证词证实被告人被查获时很不配合,之后在皮带扣后面的商标中查获了两小包冰毒,其询问笔录和亲笔证词证实的事实一致。对被告人陈XX进行了辨认。证人陆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亲笔证词证实4月1 4日下午3: 30分左右,执勤时听到许XX发出紧急暗号,我马上用对讲机通知分队长赶到许XX处,看到在该旅客的内裤商标处查获了两包疑似冰毒物,后又发现眼药水包装的物品,该旅客称是开心水,其询问笔录和亲笔证词证实的事实一致。对被告人陈XX进行了辨认。二证人的证 言证明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被查获后才不得不承认其中的眼药水是毒品,且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吻合。
3、书证:机场分局出具的材料,当场称重是开心水6 9.5克,冰毒9 .5克;扣押物品清单;机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在陈XX的身上及其携带的公文包的毒品,当场称重和鉴定有误差是因为称重工具有误差;场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登记牌、电子客票等。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结论,查获的毒品一共是重5 3 .5克,含有的成份是甲基苯丙胺,该结论公安机关已告知被告人陈XX,其在告知书中已签字。
6、视听资科,安检人员检查被告人陈XX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非法携带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欲乘飞机飞往成都,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名罪成立。被告人陈XX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机场安检人员现场查获,不属自首。但甲基苯丙胺的常态是晶体,被告人携带液态的含甲基苯丙胺的“开心水”44克和部分粉末、晶体9 .5克,应该做含量鉴定,以便对被告人作公正的量刑,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经补充充侦查,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未能作出含量鉴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结合被告人购买毒品的价格,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粤高法[2 003]l 3 3号文)第1 8条规定,对被告人携带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开心水4 4克和9 .5克毒品,按照甲基苯丙胺含量未达2 5%的摇头丸量刑。另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4日起至2008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XX
人民陪审员 麦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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