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最终被判二年半——记我所主任汪腾锋、刘刈律师成功为涉嫌走私毛某某辩护案
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称:2009年6月30日至7月29日期间,毛某某为红油加工厂维护运油车辆,参与走私红油412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额人民币77162.1元……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153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主任律师汪腾锋、律师刘刈为毛某某辩护。由于涉案偷逃税额超过50万元,依《刑法》第153条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为此,两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证据反复推敲,并多次会见毛某某,总结出本案如下特征和相关问题点:涉案环节复杂,涉案人员众多,但被起诉的只有三人,均是在陆上运输、加工环节参与此案,而真正的幕后老板、主谋和其他环节的人员均未到案;指控毛某某走私412吨红油,只是毛某某个人笔记本中的记载数量,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参与加工红油7832.64吨的尹某某在侦查阶段被释放,未被起诉。
2010年7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两位律师发表了二点主要辩护意见:一、指控毛某某参与走私红油412吨的证据不足;二、毛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0年9月9日作出判决,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毛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自此,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走私案,在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大限度的为被告人争取得了自由,获得了极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