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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4A011
事项名称: 房屋抵押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
号)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56号)

收费标准: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和平里北街2号
乘车路线: 13路、62路、116路、117路、674路、684路和平街北口下
联系电话: 64409616
监督电话: 63987624
相关网址: //www.bjjs.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房屋抵押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房屋抵押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
2、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5、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登记的,制发他项权利证书,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2、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建委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办公地址:和平里北街2号
3、乘车路线:13路、62路、116路、117路、674路、684路和平街北口下
4、联系电话:64409616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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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
授权委托书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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