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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日期:2012-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知识产权》2008年第6期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大致经历了起步、过渡和深入三个阶段。研究者们虽然就知识产权的理论假设基本达成统一,政府层面也初步形成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政策纲领,但仍然存在着对知识产权的哲学认识尚未成熟、缺乏主动的兴趣主题以及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等缺点。未来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具体实施、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和防范知识产权滥用等几个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改革开放;三十年;知识产权;回顾;展望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已经稳步前进了30年。当前,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相对应,我国知识产权研究从“无”到“有”,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对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结合国内和国际的发展态势,对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研究的方向进行展望,将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研究的发展历程

  回顾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历程,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79年—1990年

  此阶段以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为起始标志。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成为影响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顺利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因素。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初步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在这一阶段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是落后于立法实践的。研究者在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介绍及翻译外国及国际组织的已有成果;二是对我国已经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基本的释义。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此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尚处于补课阶段,讨论和解决的也大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初级问题。

  (二)过渡阶段:1991年—2001年

  此阶段以中美之间爆发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为起始标志。在这一阶段,我国经历了包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准备加入WTO等许多重大事件。这一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国内原有知识产权法提出修改意见。随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和平解决和中国准备加入WTO,我国先后对原有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而这些意见在后来修法过程中,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司法界研究者的注意力则集中在以判例解释法律,或述说在办案中解释及应用法条的体会方面。在各种专著与文章中,专利侵权认定的“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版权领域的形式与内容问题、汇编作品的版权性、反不正当竞争对传统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作用等等,都得到了较广泛、较深入的讨论。[1](2)加强执法和介绍TRIPS。除立法外,发达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指责更多的集中于执法效果方面。为应对这一指责,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成为当时我国研究的一大热点。与此同时,[2]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作了许多全新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势必要求对TRIPS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了解。因而在这一阶段出现了一大批介绍、论述TRIPS及其具体内容的论著。(3)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知识产权界开展了对“知识产权”基本属性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已不是早先那种停留在初级问题上的讨论,而是针对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相同及不同点的讨论。此外,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定为通例的“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知识产权之中,不同权利问的冲突,尤其是版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等重大的理论问题,也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实践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对适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特殊时效制度,也进行了研究。对于知识产权法哲学,在介绍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在国内展开了讨论。

  (三)深入阶段:2002年至今

  此阶段以中国正式加入WTO为起始标志。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对以往的研究模式进行了较大的突破。这种突破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突破对TRIPs的盲从,开始考察它对我国将要或已经产生的影响。学者们提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我国实际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应盲目追求过高的保护标准。学者们还结合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热点问题,提出要改革现有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2)突破以往单纯从知识产权法内部进行研究的作法,开始探讨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法典化问题。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天然地与之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如何?是写人民法典还是单独立法?如果写人民法典,如何安排?[3]是否有必要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等问题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3)突破以往单纯从法学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的做法,开始注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景式研究。基于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学者们分别对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与国家公共政策等交叉学科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30年知识产权研究的总体考察

  (一)考察的标准

  “范式”是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的核心概念。他在该书中,把有无范式,即从事同一个研究领域的学者所持有的共同信念、传统、理论和方法,或某一“科学共同体”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普遍接受的共同的“规范”、“假说”或“规则”等,作为一门学科的“成熟标志”。库恩的“范式”虽然是针对自然科学而言,但一经提出,便成为哲学、科学史乃至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典范。库恩提到的“范式”、“科学共同体”、“常规科学”、“范式转换”等经典概念,对我们判断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状况,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库恩的理论,不少学者都对社会科学范式的构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选取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意见。该意见认为社会科学的范式主要由下列五方面构成:(1)关于研究对象属性和作用过程的本体论社会历史观观念;(2)关于如何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的认识论方法论观念;(3)由(1)(2)所影响决定的作为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出发点的最基本的理论假设;(4)研究领域和理论的兴趣主题;(5)某些学科中的基本政策纲领。[4]笔者也将从这五个方面出发对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总体状况进行分析,考察其是否形成了统一的范式,是否成为了一门成熟的学科。

  (二)考察的结果

  1.对知识产权的哲学认识尚未成熟和统一

  某学科关于研究对象属性和作用过程的本体论社会历史观观念也即该学科针对其研究对象的哲学认识。社会科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对价值性的追求。自然科学研究一般只涉及事实判断而不涉及价值判断,它只需要告诉人们“是什么”和“怎么做”,但社会科学研究则往往要涉及到哲学范畴的价值判断,它还要告诉人们“为什么”。关于研究对象的哲学认识往往对本学科的研究发展起着“定向”作用。

  但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既缺乏从哲学上认识和研究的热情(其具体原因笔者将在后文予以揭示),也缺乏主流性的哲学认识。当前,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哲学解释,即劳动自然权利学说和功利主义财产学说。劳动自然权利学说由洛克所创设,洛克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继而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当其将劳动添加到自然物上,人便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后来的学者将洛克的这一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论证上,认为劳动者对其付出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当然的支配权。功利主义财产权学说由休谟和边沁所创设,该理论认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是为了提供刺激动机,以扩大相应成果的供给,保证社会公众能够获得充分的知识产品。[5]

  不同学说指导下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在其法律导向上必然存在分歧。在自然权利学说的影响下,知识产权法重心偏向于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任何妨碍权利人实现其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的行为,都有可能依据知识产权法、民法等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被禁止。而功利主义学说的默认规则不是保护,而是不保护。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一切智力成果一旦被公开,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使用,没有特别法的禁止都是许可的,即使这种使用给权利人造成强有力的竞争压力,损害其商业利益。在这种思想理念中,公共领域无所不在,权利人控制的区域不过是公共领域中的特区而已。[6]如果从单纯的学术研究角度来看,对于知识产权的哲学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是一种正常的状况,甚至有利于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但当前我国存在的问题在于,由于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哲学认识尚未出现主流性的意见,使得在理论研究指导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出现了明显的分歧:立法者选择了功利主义,而司法者执著于自然权观念。由此产生了损害知识产权的立法政策、破坏知识产权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妨碍公共领域的行动自由等一系列不良后果。[7]

  2.研究方法比较单一

  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是学科成熟的标准之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透彻的了解,必须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其进行考察。但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现状来看,其研究方法还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和交叉性研究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学科成熟的标志是该学科与相关学科表现出既远又近的关系。“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近”是指一个学科与众多相关学科的研究内容处于一种交叉关系或者说交错关系,同时该学科也应当汲取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8]知识产权是一个横跨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学研究者主要还是将知识产权研究限制在本学科领域,而较少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角度对其进行考察。即使有上述学科的学者对知识产权进行研究,法学界与它们之间的交流也十分缺乏。学科之间的融合在知识产权研究中尚未充分展开。[9]

  (2)重比较研究方法,轻历史考察研究方法

  社会科学研究是以归纳与总结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己任,必然离不开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历史考察。但目前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史的研究则比较冷漠,还尚未出现一部全面介绍知识产权发展史的论著,只有零星的关于版权史、商标史等方面的少量成果问世。许多学者在论述某一知识产权问题时,往往热衷于罗列外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然后就简单得出我国该如何规定的结论。比较研究当然有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但只是进行不同国家的法条比较,而不比较法条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也不比较法条适用的效果,即只进行纯法条比较,那就意义甚微。10]

  (3)重规范分析研究方法,轻实证研究方法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11]实证研究则是数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表现。但由于受研究者自身知识贮备的限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研究还无法开展广泛的实证调查研究,只能偏重于规范分析,即从某些先验的“公理”出发进行演绎推理,或对现象进行分析和归纳。规范分析研究的特点在于主观性较强而命题无法证伪。大量的规范分析研究使知识产权研究界充满了“我认为”、“你认为”之类的主观见解,而鲜有能够经受实证检验的科学理论。这样的研究无疑是“闭门造车”,其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也值得怀疑。

  (4)缺乏学术批判

  在库恩的理论里,学术竞争和批判在范式形成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术批评活动本就是学术活动的一部分,学术批评是否盛行,标志着学术是否繁荣。[12]反观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明显缺乏有分量的学术批评和碰撞,呈现出一种你研究你的、我研究我的,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的沉闷状态。即使偶有学术批评出现,学术界的反映也比较冷漠,认为是属于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之间的“私事”,鲜见有其他学者的加入。这导致学术批评的影响面无法扩大,过程也比较短暂,最后都自然的销声匿迹。

  3.知识产权有关的理论假设基本达成统一

  科学研究的任务是从感性认识中抽象出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社会科学研究中,这种抽象过程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研究对象提出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出发点。符合科学条件和要求的假设条件,往往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13]

  对于知识产权曾先后存在有“绝对保护”、“绝对不保护”和“适当保护”三种观点。“绝对保护”的理论假设是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就不会有新的知识产品产生;“绝对不保护”的理论假设是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会让社会公众享受知识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适当保护”的理论假设是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保护则既会刺激创造者生产更多的知识产品,又会让社会公众享受到更多的知识产品。而这三种理论假设的形成则是因为研究者对社会个别现象的观察和归纳不同:有的人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点,有的人看到了缺点,还有的人则既看到了优点又看到了缺点。多年的研究和社会实践已经证明关于“绝对保护”和“绝对不保护”的理论假设是不准确的,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界已经接受了“适当保护”观点。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者们在基本的理论假设上已经达成了统一。

  但同时要注意,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假设达成统一的前提下,研究者们对于一些次级的理论假设还存在着分歧,最明显的就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确定问题。当前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众说纷纭,一直未能形成一致性意见。这些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假设主要包括:“创造性劳动”、“智力创造成果(或智力成果)”、“智慧产品”、“知识产品”、“信号”、“信息”、“符号”、“知识”。这种分歧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一直无法得到确定,不断的有法官通过司法判例来扩充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14]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的混乱。此外,在同意知识产权应该得到适当保护这一理论假设的前提下,学者们对于应该适当到何种程度也意见不一,但由于在实证研究和社会调查方法方面的缺乏性,无法证明这些理论假设的真实性,因而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观点。

  4.知识产权研究尚缺乏主动的兴趣主题

  兴趣主题即学术研究的关注点,不断涌现的兴趣主题是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研究分为两大块,一是基础研究,一是应用对策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应当领先于应用研究并成为实践应用的先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却是反其道而行之,轻基础研究、重应用研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尚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者给以迅速回应,这使得某些学者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而过分关注与“高、新、尖”有关的应用研究。哲学研究是基础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对这门学科的法哲学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和分析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法学学科才能称得上是成熟的。[15]但当前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只涉及某个具体的技术领域,在知识产权的学科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之前,过度细化研究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出现了一种“假熟”状态。[16]

  此外,对于一门成熟学科而言,兴趣主题的产生应该是一个“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过程。科学研究常规化标志着科学活动是自觉的,而不是盲目的……科学研究有自己的基点……而不是到处游荡、六神无主。[17]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却缺乏自觉性,基本上还是靠外界刺激来引导兴趣主题的产生。国内对知识产权的关心,乃至知识产权几次形成“热点”,主要是因几次国际双边谈判而引起的,亦即与国际公法领域密切关联的。[18]某些学者的研究尚处于一种比较盲目的状态,研究热点大都以实践应用为先导被动形成: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入世谈判促使学者们展开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研究;多哈回合谈判促使学者们开展对知识产权与人权、传统资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等问题的研究;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又促使学者们开展对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知识产权研究的主动性正在逐步加强,兴趣主题正在成为研究规律发展的必然产物。例如有些学者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并提出了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意见,这都是研究深入的必然产物。越来越多的学者也认识到一切应用研究都要到基础研究中去寻找理论渊源,知识产权如果脱离了基础理论研究无疑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也正在确立其应有的地位,成为学术研究中新的兴趣主题。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政策纲领已经初步形成

  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19]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以何种水平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公共政策选择和安排。[20]正如有学者论述到,英国现代知识产权法产生的重要标志就在于知识产权法“不再评价在某一特定对象中所体现的劳动,而是集中于该对象的宏观经济价值;集中于它对于知识和进步,……对于国民生产总值或者生产力的贡献”,“从所谓的知识产权法的形而上学,……转向政治经济学和政策的问题。”[21]因此,是否存在相关的基本政策纲领也是检验知识产权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都将知识产权纳入本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力图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武器来促进本国的发展。

  在经历了清朝末年的被动性接受,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选择性安排和20世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年的调整性适用三个发展阶段后,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正进入主动性决策阶段。中国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此为契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纲要》的出台表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政策纲领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

  三、对未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展望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仍然存在着对知识产权的哲学认识尚未统一、缺乏主动的兴趣主题以及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等缺点。对应库恩的“范式”标准,可以认为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尽管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范式”,离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依然还有不小的距离。知识产权研究者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笔者以为,未来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除了在哲学认识、研究方法和兴趣主题等方面继续加强和深入研究外,还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

  1.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具体实施的研究工作

  《纲要》重在其具体的实施效果。在《纲要》的指引下,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才能促进创新活动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发展。[22]但当前,我国在通过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激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方面还存在某些政策障碍。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科技投入2004年为GDP总量的1.23%,2005年为GDP总量的1.3%,低于世界可统计国家平均1.6%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2.2%的总体水平有相当差距。[23]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目前政府采购仍主要以节约资金为目的,政府采购的本国商品多限于较为低端的日常用品,对创新技术产品的采购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在金融政策方面,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国家金融机构进行的政策性金融还处于摸索阶段,规模较小。为充分发挥《纲要》的实际功效,应当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实施研究工作。

  2.加强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研究工作

  目前,以TRIPS为核心的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形成。但这一体制也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它较多的反映了发达国家作为知识产品输出国的利益诉求,而相对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作为知识产品输入国的利益诉求;它的诸多规则明显偏袒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对其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制的建设面临着这样一个特别的国际环境: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必须要遵守TRIPS的相关规定,各项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必须与TRIPS的最低要求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应当将TRIPS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为达到这一目标,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者应当重视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的研究工作。

  3.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方面的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其产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对于我国社会公众来说,尚属于新生事物,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工作面临的严峻问题。30年来,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却仍然不尽如人意,其重要原因即在于我国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虽然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宣传教育,但从总体上看效果仍然不明显,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比较薄弱。为了避免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的尴尬局面,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方面的研究工作,使之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协调,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4.加强防范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机制方面的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合法垄断权,其本身会造成市场垄断,所以必须考虑其对竞争的损害,以达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大多发达国家都具备完善的竞争调节机制,可以保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会过度影响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点还是放在“保护”之上,却相对忽视了对权利的限制,因而极易受到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损害。为此,我国除了从知识产权法内部完善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外,还必须加快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机制建设,制定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5条虽然对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较为简单含糊,不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这与当前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的危害性极为不符。因而如何在该法的基础之上构建我国完善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机制也将是未来的研究重点。




【作者简介】
何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标课题“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批准号07&ZD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研究回顾》,《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郑成思:《“社科规划”九五期间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状况》,《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3]刘春田等:《2002年知识产权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3年第1期。
[4]徐明明:《论社会科学范式的结构》,《黑龙江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5]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6]同上注。
[7]同上注。
[8]胡锦光、陈雄:《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9]周风华、朱雪忠:《2000—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科研管理》2006年第4期。
[10]王全兴、陈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反思——兼评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1](法)拉法格:《回忆马克思》,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8页。
[12]张茂泽:《论学术批评》,《学术界》2001年第2期。
[13]科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209页。
[14]同前注5。
[15]参见郑胜利教授为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哲学》一书所作的序,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16]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83页。
[17]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8]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研究回顾》,《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0年第1期。
[19]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
[20]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21](澳)布拉德·谢尔曼等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7—208页、第230页。
[22]同前注20。
[23]《创新之路一国外政府科技投入及我国科技投入现状》,http://www.stijn.net.cn/kick,/kick06033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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