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变更应具备的条件:
1、变更申请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填写清楚、齐全;
2、矿山企业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3、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4、国有企业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5、《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6、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材料在有效期内;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8、因依法批准转让(出让)采矿权的变更应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批复》等有关资料;
9、开采矿泉水的企业事先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关于矿泉水地热水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变更申请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缴费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 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在有效期内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材料;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的证明;
8、经依法批准转让(出让)采矿权的变更还应提交依法批准转让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批复》等有关资料。
9、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还需应提交以下资料:
(1)1:10000比例尺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2)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开采矿泉水的企业还需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依法需要听证的,配合有关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采矿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