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哪些与药品有关的活动?
发布日期:2012-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人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部门及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知识
»
世林等诉青海省药品检验药物研究所根据合同产生的翻译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
世林等诉青海省药品检验药物研究所根据合同产生的翻译作品著
»
有关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思考
»
有关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思考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赔偿程序
»
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何权力和义务?
»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
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哪些与药品有关的活动?
»
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何权力和义务?
»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