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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解答2-国际贸易法
发布日期:2012-03-28    作者:110网律师
国际贸易中不签订正式合同,只使用PI/PO,可以吗?
PI(形式发票)不是正式的发票,也不能被当作发票使用。PI本质上是卖方发给买方的报价单,可供买方用以申请进口许可和外汇。如果PI上有卖方的签字盖章,并由买方签字盖章后回传给卖方,则PI构成买卖双方就PI上载明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明。PO本质上则是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要约,如果买方接受PO(卖方表示接受该PO的方式可以不拘一格,但在我国,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该PO成为买卖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明。但是,由于PIPO所记载的内容一般只涉及品名、数量、单价、总价、装运期、运输方式和付款方式等事项,故不能替代合同。一份较完善的合同除载明前述信息外,还应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权转移、产品检验、违约责任、退运等事宜,并详细列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处理方法。所以,建议使用正式的合同(尤其当交易金额较大时,必须签订比较完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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