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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中赔偿数额如何“标价”
发布日期:2012-03-24    作者:徐涛律师
 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直是上下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二手房买卖纠纷涉及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对赔偿数额“标价”主要有三种方法。     涉及赔偿责任的两种情况是:(1)上下家一方或双方违约。上家的违约行为一般有延期交房、隐瞒质量瑕疵、迟延迁移屋内户口及拖欠交房前的水电煤气费等;下家违约一般有逾期付款,反悔不买房等。(2)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单方出售共有房屋,一方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等。
   “标价”赔偿数额的三种方法是:(1)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如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房屋总价百分之几的违约金。该方法简单易行,而且可避免上下家举证的困难。(2)按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赔偿数额相当于因违约或合同无效给任何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上下家任何一方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3)根据有关法规提供的参考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何种方法遵循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有合同约定时,适用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就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约定时,则采用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如果前面两种方法均无法采用时,才会考虑第三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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