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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主要行为规范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


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


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


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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