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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扰乱二手房市场引起纠纷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目前我国共有房产中介机构5万多家,从业人员近百万,佣金规模超过300亿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消费的供求市场上,房产中介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为交易主体提供各项经纪服务。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房产中介对活跃市场、促进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作用更为凸显。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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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值得警醒的是,在高交易量的背后,因房产中介违法、违规经营而引发的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正呈现出高发、复杂、矛盾多元的态势,严重干扰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房产中介不规范经营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对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房屋违规代理挂牌出售、为交易双方规避法律出谋划策、吃差价、乱收费等,下面重点对两种常见的房产中介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介绍和解析,以使读者充分了解房产中介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危害,防止自己买了无法买到手的假房。
  小心卖房人卖假房
  房产中介疏于审查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往往为房屋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
  如房产中介未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房产证验明正身;未审查待售房屋是否有抵押、出租或私搭乱建情形;未审查卖房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对于待出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未要求不在场一方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待出售房屋为遗产的,未要求全体继承人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办理的证明;对于出卖人授权他人办理居间委托手续的,未审查和留存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等。
  上述信息一旦因房产中介疏于审查而出现虚假情形,往往成为房屋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价涨跌等因素而毁约的主要理由,此时,毁约方很可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代理手续不全等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拒付或要求返还居间费。上述情形引发的诉讼在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案例一】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处置遗产无效   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中介公司并未告知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仅提供了登记房主的户口本、死亡证明及房主妻子李女士的出售房产证明,即促成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主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房主妻子李女士无权单独处置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诉讼期间房屋价格飞涨,王先生购房不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案例二】承租人伪造卖房委托书骗取购房款
  张小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登记房主并未到场,仅有房屋居住人赵某持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主的授权委托书出现,张小姐对此提出质疑,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向张小姐解释说没有问题,只要有授权委托书即可安全交易。后张小姐向赵某支付定金10万元,赵某从此一去不复返。经查,赵某原系房屋承租人,租期即将届满,其伪造授权委托书意在骗取购房款,中介公司未亲见房主亲笔书写授权委托书即力促张小姐与赵某交易,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小心中介虚构的假房
  有的房产中介为了抢生意,自行编造房屋出售信息,垄断房源,实行不正当竞争。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火爆、卖方占市场绝对主导的形势下,一些房地产中介为争夺紧俏房源,常常在未取得客户独家代理授权的情况下,即排除对方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或在客户仅作意向出售登记,尚未正式与买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即进行网签操作,从而起到阻碍出卖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再进行代理出售的目的;或实际控制性价比高的房源仅供房地产投资客买卖;或恶意“抢单”引发打架斗殴;或为打压竞争对手,雇佣网络写手编造或宣扬对手的负面新闻大肆进行炒作;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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