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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张沂峰律师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夫妻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离婚时,无论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后父母双方又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协议不违反《》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当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后,原来协议约定的或者调解、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承担,也应当随之予以变更。如果双方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协议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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