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 涉外物权之法律适用★★★★★ |
不动产物权 | ①《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民通意见》第186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船舶物权 | (1)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2)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3)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72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见《海商法》22条) |
民用航空器物权 | (1)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186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3)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187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