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不超20万不另收费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大问题。记者今天从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获悉,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减少诉讼成本,并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形,切实为老百姓打官司起到“减负”作用。
“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被取消
据了解,《办法》对诉讼费交纳范围的规定非常明确、清晰,规定交纳范围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当事人只需交纳相应的受理费与申请费,取消了法院实际支出的费用,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一弹性条款,实现了诉讼费用的法定原则。
四类案件不用交案件受理费
这四种情形是: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办法》还有引人注目的规定,三种情况减半收取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都减半收取。目前除申请撤诉的案件外都是按照原标准收取受理费的,减半的幅度可以说是非常大。
这些案子受理费可以退还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根据《办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收费比例起点下调为2.5
%《办法》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办法》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具体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上诉按上诉请求数额交费
《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费
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申请人必须先预交执行费,案件才能启动执行程序。新《办法》调整了一下顺序,变为先执行后交费,而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有利于强化被执行人的责任,引导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将加大。
老规定中,申请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办法》仍然如此,但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过去是按0.5%交纳,而《办法》按照1.5%交纳。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如果赖账,将比以前承担更多的执行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离婚案件涉及的,原来规定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改为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争议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如原来存在财产争议时按标的额收费。明确确定,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可申请“免、减、缓”
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是: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