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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如何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具体从事存款、贷款、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业务工作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商业银行系统的总体经营情况及其社会信誉,因此,商业银行应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根据稽核工作需要,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查阅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稽核事项,如实说明情况或提供有关书面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政策、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事项,并督促被稽核行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会同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商业银行的稽核工作是在其总行领导下进行的。为了有效地进行稽核工作,商业银行总、分行要设置主管稽核工作的机构。商业银行的地市支行和县(市)支行要根据辖内经营单位的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稽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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