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关于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无法会见被告人的新闻引起关注。据办理该起案件的律师介绍: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称,鉴于该被告人特殊,省政法委通知律师会见必须有办案机关的批准;省政法委称没有此通知,这样的事归办案机关管;该案的办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称律师“拿着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就应当允许会见,不让会见没有法律依据。若让最高院出一个允许会见的通知也没有法律依据,看守所不归法院管。”如此循环,导致律师始终未能会见到被告人。
死刑复核阶段会见难的问题不常见,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该阶段会见难的一个原因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被告人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个别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会见)。这个立法缺陷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后,将会得到弥补,死刑复核阶段会见难的问题有望得到破解。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四十条,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的律师的定位是“辩护律师”,据此,该阶段的律师依法享有法律明确赋予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包括会见权。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在立法上保障了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