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宣告失踪和死亡
发布日期:2012-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下落不明的含义:不知其音讯,生死不明。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管辖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3个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1《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也可以多人共管;并不存在谁申请失踪谁是代管人的问题;代管人应与管理自己财产尽同一注意。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财产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
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财产代管人可以就失踪人的财产诉讼列为原告或被告。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并达到一定期限。
通常情况下要求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如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可不受满二年的限制。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关于申请自然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否有顺序限制问题,民法
学界有两种主张:即有顺序说和无顺序说。按《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解释应该是有顺序的,但从立法意图上讲,宣告死亡制度重点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不应有顺序限制。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一年或三个月;依法进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通说认为: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效力。即主体
资格消灭;婚姻关系解除;继承开始;清理债权债务等。
l、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深入分析,如何理解失踪人死亡宣告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何确定宣告死亡的日期?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产生
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有过再婚史的,不能自行恢复。
2、在死亡宣告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仍然有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可以解除。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申请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以继承法取得遗产的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