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和兑付职责?
发布日期:2012-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本条是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和兑付的规定。
各国发行国债都具有特定的目标和原则,一般来说,发行国债主要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为某些特定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发行国债还是一种宏观调控经济生活的工具,我国也不例外,1991年我国国债一级市场建立起来,1988年开始的国债二级市场试点取得了成功,1993年初步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发展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改善国债市场中介人的结构,一级市场的出现为发行短期国债奠定了基础,而发行短期国债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前提条件,并且使国债发行由原来直接对单位和个人,转变为直接对金融机构发行,提高了发行效率,并减少了国债发行成本。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其他非金融机构成为国家债券的主要投资人,而商业银行可以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债券向中央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者中央银行直接在二给市场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这对中央银行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国债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本条关于中央银行代理发行、兑付国债的规定,为二者的协调提供了可靠的途径。
目前我国国债的发行主要分一般的实物国债券发行和无纸化国债的发行两类。实物国家债券包括: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等, 其交款形式分为现金和转账两种。持券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交款,都须填写“××年国家债券交款凭证”,连同现金或转账支票送经办行,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发给相等数额的国家债券,并依据留存的交款凭证办理账务处理。无纸化国债发行主要是面向金融机构发行,因此在发行前,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全国国债一级自营商条件,对申报一级自营商的中介机构进行逐个审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全国一级自营商为主体的国债承购包销团承购每期国债。国债的兑付方式主要有抽签分次偿还法、到期一次偿还法、转期偿还法、提前偿还法、市场购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