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开市场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5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这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是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外汇,目前主要是外汇。就国债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以买卖国债的形式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增减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第一批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在1996年4月9日,这次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以1996年财政部发行的无纸化短期国债为操作工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联机网进行逐笔交易,交易风险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人民银行在国债市场进行国债买卖,买卖的对象不是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而是国债一级交易商。国债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就外汇而言,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统一的外汇市场已经形成,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数额较大,人民银行通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同样会起到吞吐基础货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