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用具费是指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制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根据伤残程度,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还应得到治疗残疾所必须的补救性治疗费,如整容等费用。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给付。其标准按省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