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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律师事务所/嘉定区公司股权纠纷律师/嘉定区公司法律师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或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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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照出资协议或者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按照公司章程缴付出资是每位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履行出资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同时,除非股东之间另有特别约定,否则股东应按照各自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因此,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则其余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按约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相应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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