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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该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闫国田律师

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该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
律师:闫国田
【案情】:2007年2月2日,为了给孩子办婚事,于先生向做烟酒批发生意的好友胡先生购买了5000余元的烟酒,给胡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胡先生因种种原因,碍于情面一直未向于先生催要欠款。后由于双方在一次合作中产生不愉快,并进一步关系恶化,2009年10月15日,胡先生向于先生催要该欠款款,但于先生未能偿还。为此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于先生辩称,该欠款形成时间是2007年2月2日,到胡先生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以胡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首先要分清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债权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律师提示】: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若由于某种原因例如碍于情面不好催要欠款,可以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债务人重新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签字日期,这样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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