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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C007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482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港、澳律师事务所已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3月13日)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3、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1年以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注册的,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通知申请人交纳注册费在执业证加盖当年注册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注册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注册工作结束后,将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办事依据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1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相关表格下载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活动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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