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7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收费标准: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港、澳律师事务所已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3月13日)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 3、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1年以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注册的,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通知申请人交纳注册费在执业证加盖当年注册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注册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注册工作结束后,将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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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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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2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相关表格下载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开展法律活动注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