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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1、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侵权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以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计算不一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尤其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不宜轻易撤销该协议。即使在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一与法定标准有一定出入,若不能证明是受胁迫、欺诈而签订或者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的,一般仍应确定该协议的效力。
2、该和解协议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效力
上述情况中,若受害人未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为更好保护受害人利益,法院应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当事人。但是和解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仅在法定的赔偿项目及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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