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缓刑和减刑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缓刑
1、条件(一般缓刑)
①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②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③累犯不适用缓刑
2、后果: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3、缓刑撤销
缓刑撤销的理由,同假释的撤销理由一致:发现漏罪,犯新罪,严重违规。
二、减刑
①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②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限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不能少于10 年,死缓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2 年(不含2 年死缓考验期)。
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78 条)
④管辖: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