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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战争开始及其后果(理解)

  1.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3)关于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不仅有效,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

  3.经贸往来的禁止: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影响

  (1)交战国境内:公产可没收(使领馆除外);私产可限制,但不得没收

  (2)占领区内:属军事性敌国动产可征用、不动产可破坏;一般不动产可使用,但不得变卖;对私产不得干涉、没收,但可征用

  (3)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中立国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用于战争目的外,一般不应拿捕没收;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所载货物可拿捕没收

  (4)交战国对其境内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或拘禁等

  二、战争状态的结束(理解)

  1.缔结和平条约

  2.联合声明

  3.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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