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国 现 行 刑 法 第 24条 第 1款 规 定 : “ 在 犯 罪 过 程 中 , 自 动 放 弃 犯 罪 或 者 自 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是 犯 罪 中 止 。 ” 这 是 一 条 精 练 概 括 性 的 规 定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往 往 会 遇 到 许 多 棘 手 的 问 题 。 犯 罪 中 止 往 往 和 犯 罪 既 遂 、 未 遂 等 停 止 形 态 有 复 合 之 处 , 单 根 据 法 条 的 规 定 是 难 以 准 确 认 定 的 , 需 要 对 犯 罪 中 止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一 个 清 楚 的 把 握 。 检 察 机 关 在 提 起 公 诉 时 对 这 一 个 犯 罪 情 节 也 应 该 有 清 楚 的 认 识 。
随 着 世 界 范 围 内 刑 法 理 论 的 客 观 主 义 向 主 观 主 义 的 演 变 , 刑 法 学 家 们 的 视 角 从 以 犯 罪 行 为 为 中 心 向 以 犯 罪 行 为 人 为 中 心 转 变 , 因 此 , 犯 罪 中 止 成 为 顺 应 这 一 潮 流 而 在 刑 事 立 法 中 普 遍 设 立 的 一 项 制 度 。 我 国 刑 法 将 故 意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分 为 犯 罪 既 遂 、 犯 罪 未 遂 、 犯 罪 预 备 、 犯 罪 中 止 四 种 具 体 形 态 , 各 种 形 态 之 间 界 限 分 明 。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立 法 中 ,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犯 罪 中 止 属 于 犯 罪 未 遂 的 一 种 特 别 情 形 , 犯 罪 未 遂 包 括 障 碍 未 遂 和 中 止 未 遂 两 种 , 但 在 处 罚 时 对 中 止 有 特 别 规 定 , 如 现 行 《 德 国 刑 法 典 》 第 22条 规 定 : “ 行 为 人 已 直 接 实 施 犯 罪 , 而 未 发 生 行 为 人 所 预 期 的 结 果 的 , 是 未 遂 犯 ” , 第 24条 第 1项 又 规 定 “ 行 为 人 自 动 中 止 犯 罪 或 者 主 动 阻 止 犯 罪 完 成 的 , 不 因 犯 罪 未 遂 而 处 罚 。 ” 也 有 少 数 国 家 如 法 国 、 西 班 牙 等 将 障 碍 未 遂 与 中 止 未 遂 在 立 法 上 明 确 加 以 区 分 。 可 见 我 国 的 未 遂 犯 即 大 陆 法 系 的 障 碍 未 遂 , 而 犯 罪 中 止 则 是 中 止 未 遂 。 应 该 说 我 国 刑 法 将 犯 罪 中 止 从 未 遂 犯 中 独 立 出 来 是 考 虑 到 了 在 中 止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与 处 罚 上 都 与 障 碍 未 遂 有 着 十 分 明 显 的 区 别 。
从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第 24条 第 1款 的 规 定 来 看 , 犯 罪 中 止 存 在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未 实 行 终 了 的 中 止 , 即 在 预 备 阶 段 或 者 实 行 行 为 还 没 有 实 行 终 了 的 犯 罪 过 程 中 自 动 停 止 或 放 弃 犯 罪 , 这 种 情 形 一 般 称 为 普 通 的 犯 罪 中 止 ; 二 是 实 行 终 了 的 中 止 , 即 在 实 行 行 为 终 了 而 犯 罪 结 果 最 终 出 现 之 前 自 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 一 般 称 为 特 殊 中 止 。 ① 两 者 的 构 成 要 件 略 有 区 别 。 犯 罪 中 止 具 体 的 构 成 要 件 , 刑 法 学 界 曾 提 出 了 二 特 征 说 、 三 特 征 说 和 四 特 征 说 。 其 中 三 特 征 说 和 四 特 征 说 影 响 较 大 。 三 特 征 说 一 般 认 为 犯 罪 中 止 构 成 要 件 中 包 括 时 间 性 、 自 动 性 、 有 效 性 要 件 。 四 特 征 说 认 为 在 三 特 征 说 基 础 上 还 有 一 个 客 观 性 要 件 , 即 认 为 犯 罪 中 止 不 仅 主 观 上 要 自 动 停 止 犯 罪 , 还 要 客 观 上 有 中 止 行 为 。 笔 者 认 为 客 观 性 要 件 可 以 包 容 于 自 动 性 要 件 中 。 我 国 刑 法 遵 循 的 是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 学 说 , 将 自 动 性 分 为 内 心 的 主 动 停 止 和 行 为 上 的 客 观 停 止 固 然 有 一 定 必 要 性 , 但 无 须 割 裂 开 来 进 行 论 述 。 笔 者 拟 从 三 要 件 说 来 分 析 犯 罪 中 止 的 构 成 要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