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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持刀杀人后心生不忍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甲与乙有仇,一日甲持刀杀乙,数刀刺中前胸,乙应声倒地血流不止,见此状甲心有不忍,遂拔打120叫急救车,之后甲逃离。经120数日抢救后乙脱险。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因为甲持刀杀乙,就是为了杀死乙,且数刀刺中前胸,但没有出现乙死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根据所给信息“甲持刀杀乙,数刀刺中前胸”,可以推导出甲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追求的是置乙于死地的犯罪结果,从而否定了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2)又根据本题题干所给信息“乙应声倒地血流不止”,可以推导出甲追求的犯罪结果(乙死)尚未发生。
 
 ①如果认为甲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则甲此时完全可以继续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其自动放弃了犯罪,并打了120救人电话。
 
 ②如果认为甲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则根据题干所给信息“甲数刀刺中乙的前胸,乙倒地血流不止,甲遂拔打120叫急救车,经120数日抢救后乙脱险”,也说明甲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甲拔打完120电话之后的逃离行为并未影响到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一事实,不管他逃离还是不逃离,打120叫急救车都算得上是最有效的救人办法。
 
 3)《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为:①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②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③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④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
 
 综上所述,对于本题中的甲,无论是视其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还是视其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其行为都应是中止,而不是既遂或未遂。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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