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行为认定问题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一是准备工具;M是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三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四是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五是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具体常见的预备行为。因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所以说,对犯罪预备行为一般掌握只有根据上述的归纳总结。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行为人在家磨刀或者说买了一把刀,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他想干什么?如果为了实施杀人犯罪,这就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抢劫,就是的一个抢劫的预备行为,因此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磨刀仅仅就是为了杀猪,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通过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预备行为本身因为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比如说,行为人想抢劫,两个人准备抢一个路边店,买了刀子,深夜喊老板开门。老板开门之后2人就挤了进去,一看里面有四人在那搓麻将,这时候有这么多的人在店里面,2人就傻眼了,站在那里一时不知所措。这打麻将的人感到很奇怪,进来2人手里拿着刀子这是要干吗呀?就把他们抓住,扭送到派出所。这种行为就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因为2人还没有能够着手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就停止下来了,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抢劫的预备状态。再如,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强奸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藏在床下便于实施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发现抓获)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
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抢劫、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预备。
这个主要的就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比如说,我真恨某某人,我真想把他给杀了!或者说现在这个社会是人不发横财不富,马不食夜草不肥,自己将来也想当江洋大盗之类的话,但是没有任何行动,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表露,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这一点是要注意的,因为刑法只惩罚有行为的情况,如果连准备行为都没有,是不能惩罚的。但是另一方面要注意,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上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是犯意流露的问题,比如说,某人为了犯罪,邀约、联络、勾结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这就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而是实实在在的预备行为。有时,言语表示本身还是一种实行行为。如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问题,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并且还是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总之,一定要注意:一方面,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有犯罪行为。面,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有犯罪行为。一方面,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有犯罪行为。面,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