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大学里求学,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根据最高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婚姻法解释一》之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尚在校就读的大专以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独立生活,他们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还有义务负担抚养费?在这一问题上,(意见)和《婚姻法解释一》存在冲突,根据新发优于后法的原则,应当使用《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成年子女中尚未独立生活的人,他们并非客观上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管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把身心都投入到了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点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此时父母应经不在负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