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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交通肇事致死案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交通岗前发生车祸,骑自行车人被大货车撞死后,因无法确认双方谁在交通岗前闯红灯,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死者家属为讨赔偿,将大货车司机、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三被告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近日一审认定,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6万元。
  2005年6月4日14时,张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东区新生岗左转弯时,与迎面骑自行车的吕某相撞,被撞成重伤的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检测,认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制动效能不合格,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但事发时该路口是由信号灯控制,双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如有闯红灯的行为,都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经调查,所有证据都无法确认哪一方当事人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故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在该车的保险金额以内,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7.6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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