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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一车主弃车逃离 3天后状告对方索赔被驳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一车主驾驶轿车与货车相撞后弃车逃离现场,三日后到交警部门做笔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货车车主。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17日,家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的谷某驾驶一重型半挂货车沿204国道在日照市岚山区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谷某报警,王某却在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前,弃车逃离现场。同年5月20日,王某来到岚山区交警部门要求做笔录,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谷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50 000元。 被告谷某诉称,该事故系原告酒后驾车所致,应由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驾驶车辆相撞,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其为了到医院治疗才离开现场,但经调查,原告并没有到医院治疗,也没有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报警且自身并没有受伤的情况下,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无法准确了解事故的全部经过,也无法对原告饮酒的状况进行测试、鉴定,可以推定原告系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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