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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沪巴士公司被判赔8.5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乘客乘坐出租车就与出租公司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因此,万女士乘坐巴士公司的出租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巴士公司尽管对事故不负责任,但仍因承担赔偿责任。1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乘客万女士各类损失共计8.53万余元。
2006年2月26日19时左右,万女士乘坐巴士公司出租车行驶至顾戴路龙茗路口时,与一辆自卸车发生碰撞,万女士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自卸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万女士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右额骨、上颌骨骨折,颅内积气,右侧上颌窦积液,多发性点状脑损伤。之后又出现右侧面瘫,遗留颅脑损伤后综合征。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万女士因本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可酌情予以伤后休息3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1个月。


为索赔损失,万女士诉至法院。称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已与巴士公司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但公司未将自己安全送到目的地。故要求巴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巴士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万女士确系其出租车上的乘客,但其驾驶员在本事故中无过错。其对赔偿数额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于律师费则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万女士乘坐巴士公司出租车后,双方即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就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巴士公司驾驶员在运送万女士路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虽巴士公司方对本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但基于万女士选择的诉因系合同违约,故巴士公司应当对由此而造成损失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万女士以巴士公司合同违约主张权利,其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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