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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1级残情!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李波律师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为1级的共包括12种:   
    (1)极重度智力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四肢2级伤残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同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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