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准格言”
发布日期:2012-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
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12.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六)
1.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亦可优于物权。
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标的)是行为。
6.双产一权作客体。
7.物权法定原则。
8.公示公信原则。
9.一物一权原则。
10.效力分离原则。
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12.动产物权以占有方式公示;
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方式公示。
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
(七)
1.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
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
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4.特殊动产特殊规则。
5.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
6.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等)继续占有;指示交付有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7.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
8.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
9.国家是个筐;六月往里装。
10.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
11.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
(八)
1.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2.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
3.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4.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5.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6.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7.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8. 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
9.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九)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4.“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
5.“地域”上中下。
6.地役权要约定;相邻权非约定。
7.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8.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9.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十)
1.先实行债务人物保;后实行第三人人保。
2.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由债权人宰割。
3.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4.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5.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6.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
7.从随主,有例外。
8.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最高额抵押是主债权浮动。
9.残羹剩饭规则(顺位规则)。
10.按顺位清偿;按公示清;按比例清偿。
11.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
12.留置优于经过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的抵押优于质押。
13.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14.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15.占有须以物客体。
17.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16.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
17.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一致决。
18.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十一)
1.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2.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实际履行,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已;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
4.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当支出的没有支出。
5.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6.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
7.打小报告可以免责(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8.保证期间,是一次性尿布。
9.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控制已经签订的合同。
10.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意外事件不免除违约责任。
(十二)
1.容纳规则。
2.镜像规则。
3.进入规则。
4.不得杀回马枪规则。
5.有眼无珠规则。
6.独存规则。
7.文义解释规则。
8.目的解释规则。
9.交易习惯解释规则。
10.整体解释规则。
11.真意解释原则。
12.诚信解释原则。
13.参照适用规则。
14.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5.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6.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17.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18.(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19.上九天擒龙是事实不能;入丛林杀虎是法律不能。
20.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
21.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
22.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23.以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4.以行为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25.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26.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27.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之际。
28.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十三)
1.“五分之一”产生形成权。
2.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
3.赠予是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4.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5.必要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支付。
6.承包人与分包人就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承包人有终身责任制;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8.黑白两份,白道为准。
9.次承揽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10.次承租人优先于承租人;次受托人优于受托人。
11.定作人独享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1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4……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十四)
1.推前二年计算规则。
2.著作权的独创性:与众不同。
3.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不要求优先性。
4.自动产生;自动保护。
5.发表权只能有一次。
6.事实行为产生著作权;授予行为产生专利权和商标权。
7.出钱不如出脑子。
8.投资产生著作权。
9.邻接权,是著作权邻接之权;相邻权,是所有权相邻之权。
10.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
11.合理使用的“二不主义”。
12.法定许可的“一不主义”。
13.双重许可制。
(十五)
1.专利技术独占与公开;技术秘密非独占非公开。
2.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
3.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照片图片划定势力范围。
4.微生物不是动物。
5.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6.用尽原则。
7.先用权。
8.临时过境原则。
9.科学试验原则。
(十六)
1.先使用不如先申请;先发明不如先申请。
2.一刀切与两刀切。
3.前六后六。
4.保护范围大于使用范围。
5.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假冒)
6.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7.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十七)
1.三不主义(不得调解;不得撤诉;不得上诉)。
2.欺诈有效;胁迫可撤销。
3.军人特殊保护;女人特殊保护。
4.红旗永不褪色。
5.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
(十八)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既得之权。
3.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4.代位继承只能往下;转继承上下左右。
5.无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后死;同辈同死。
6.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行为和再次公证可以突破。
7.受遗赠人先死,一切化为云烟。
8.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
(十九)
1.人格权是专属权。
2.身份权是专属权。
3.专属权不得移转。
4.荣誉权是人格权。
5.隐私有身体秘密和信息秘密。
(二十)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过错相抵规则。
6.共同侵权三分法。
7.无意思联络侵权二元论。
8.雇主永远绑在责任柱上。
9.“三不能”免责。
10.以小免大是紧急避险。
11.以合法的伤害对抗非法的伤害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