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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3-15    作者:龙成律师
成都资深刑事案件龙成律师、咨询、预约热线:15882332365  QQ1398318666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4.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续)  
第十六节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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