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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将物品丢失,应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5    作者:110网律师
快递将物品丢失,应如何赔偿
案情介绍:
北京市李先生称,请朋友在云南买了一块价值三万元的翡翠手镯,通过快递公司寄到北京,过了半个月依然未到,通过查询,发现已经不知去向。快递公司却称,没有给物品报价,按照规定,只能赔偿三倍运费,请问合理吗?
国汉
(北京)律师www.guohanlawfirm.com法律分析:
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快递公司通常是按照此规定办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快递公司和消费者是一种托运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我国不同层次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存,缺乏统一的规范体系;只有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邮政运输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限额赔偿责任,其他几种运输方式都没有类似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的严格赔偿责任和合理赔偿原则以后,即使行业内部规范作出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实践中也会因法律地位的问题而不能被适用,引发各种弊端。如何摆脱以上困境,建议从立法上、制度上、司法上建立相关制度,使之建立趋于合理的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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