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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

  原在大陆已婚的去台人员与大陆配偶的婚姻关系,由于海峡两岸隔绝多年,有的去台人员与大陆配偶的婚姻状况可能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变化,有的一方或双方已经又与他人再婚,这就涉及到原来的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尤其是重婚问题颇具特殊性。对这种由于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纠纷,应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现有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根据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现状,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双方均未再婚1?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办理过离婚手续,但双方均未再婚的。对此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大陆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明确,对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其婚姻关系即已终止。如果双方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原审法院可按申诉案件处理,经过审查,双方均未再婚,则可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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