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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范围”或者“可诉行为范围”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也是多种多样的。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主管范围。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司法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同样,行政机关也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行政裁决的存在,即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裁决纠纷解决争议的现象,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非终局的,最终还是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法院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途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时介入任何行政争议,那属于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事项或者政治问题以及尚未演化成法律争议的事项,都不适宜法院审查。在这些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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