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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4A026
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7]1129号)
6、《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5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6个工作日及30日公示期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63987624
相关网址: //www.bjjs.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9、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入户调查工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6个工作日及30日公示期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js.gov.cn


 办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1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 《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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