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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承包合同公证书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柴建民律师
企业租赁经营承包合同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出租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与承租方代表ХХХ(承租经营者)[或承租方ХХХ]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ХХХХ》(相应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 
  2、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在证词中列明; 
  3、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4、其它类型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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