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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5C032
事项名称: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90号
乘车路线: 地铁西直门站、公共汽车105路、111路、808路西直门内
联系电话: 62241188
监督电话: 62228119
相关网址: //www.bjga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程峻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4、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工程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及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
3、乘车路线:地铁西直门站、公共汽车105路、111路、808路西直门内
4、联系电话:62241188 
5、监督电话:62228119 
6、办公时间:周一至五8:40至11:30,13:30至17:00 
7、网址://www.bjgaj.gov.cn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样表下载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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