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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的财产隐瞒诉讼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简要案情:张男与杨女于2003年结婚未生孩子,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昆明市某小区公房归张男;2、昆明市某小区商品房归杨女;3、离婚后张男支付杨女5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昆明市创意英国房屋一套和车辆(吉利车)一辆没有约定在协议中,双方口头协议:创意英国房产因借款购买,归男方,债务也由男方承担;车辆口头约定归男方,按揭由男方承担。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手续后男方收到了女方的起诉状,诉称:1、男方隐瞒创意英国房产,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女方一半;2、吉利汽车协议未曾分割,应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男方承担。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张男认为,创意英国房屋系双方举债购买,其没有隐瞒财产,协议离婚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双方对房屋处理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写在协议中,是杨女具有预谋,所以才没有写进协议并造成了今天的争议,提出如果杨女分房屋,则承担购买房屋债务,婚前支付房屋价款合计14万余元;同时,杨女能够分割的也仅仅是婚前所付价款,婚后付款部分其不能主张相应权利。一审中,法院采信张男代理人主张,即将房屋的婚前支付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女方一半,但是房屋因涉及男方婚后支付部分,所以没有进行房产分割。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给女方;吉利车因车主登记在女方,离婚时女方也知道,但没有写入协议,故认定女方已经同意将车辆分给男方,故对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主张。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昆明中院建议后撤回上诉,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起诉讼:男方起诉要求女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创意英国房屋所借债务14万元。提出的证据为借条、还款收据及证人证言,购房按揭款项还款记录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也举出相应证据证实其婚姻期间也借款14万余元,当然未能证明是用于何处。一审法院经分析认定证据,认为14万元男方主张债务实属购买创意英国产生,但是居于男方隐瞒该财产,故偿还比例上,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女方还应支付男方4万余元。一审后,女方和男方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男方要求女方承担7万元,女方要求不承担。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告诫:
         1、协议离婚应注意甚么?应将全部财产分割意见皆进行约定,不写则留有后患。诸如此案,最终女方虽然没有争取到额外权益,但是折腾的非常之久,花费的费用也不言而喻;男方虽不是诉讼的挑起方,但维权也是非常辛苦。多写几条换来几年的安乐,应该是所有人追求的。
        2、法律上没有真正的空子可以钻,事实终究是事实。
        附:男方上诉状1份:
        上诉人:张某,男,彝族,  出生,昆明市人。
        被上诉人:杨某,女,汉族。
               上诉人因不服(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缺乏法律依据及公平、公正,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共同债务的50%,即7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大部分正确。但认定“原告隐瞒房屋具有过错,且原告经济能力较强,应由原告承担共同债务70%,被告承担30%”存有错误,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1、认定上诉人隐瞒财产的事实错误。创意英国苹果园房屋是借款14万元购买的,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处理进行过协商,口头约定房产归上诉人,债务也由上诉人承担。因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被上诉人又事先存有预谋,不让将该房屋的分割意见写入离婚协议中,才造成了如今的连环案。所谓隐瞒财产是被上诉人背信弃义造成的。
        2、三七开的裁量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足额支持了被上诉人“所谓隐瞒的房产”的一半权利75620.3元。而针对上诉人的因购买该房而欠下的债务却认定为三七开,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基本原则,是缺乏公平、公正的。
        3、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一审确定本案为债务追偿纠纷,非常正确,而债务追偿应该考虑的是债务人对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定偿还责任,因夫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不是按份债务,而是共同债务,故应平均分担。
        4、上诉人作为男人,在离婚中已经充分照顾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请看《协议离婚书》,上诉人将完全产权的房产分给女方,而自己分到的仅仅是拥有40%产权的公房,还约定了付给巨额款项,可以看出上诉人已经做出了大部分财产的牺牲。然可恶的是被上诉人仍不知足,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诉讼,纠缠上诉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上诉人受到的待遇谁来替其主持公道?身为男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皆由其创造,离婚时又做出了最大的让步,难道还不够吗?为何本案中还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债务承担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缺乏公平、公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明镜高悬,依法改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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