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首付双方还贷 离婚女方获得补偿
近日,新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虽然婚前未付首付款,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获得适当补偿。
原告王某和被告许某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此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房产的归属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
王某诉称,“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之前,许某付新房的首付,但此后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许某认为,讼争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只同意将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王某。经做工作,双方均同意按原价双倍计算该房屋价格。
前不久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至2011年9月,双方共同还款约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为9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