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考点之辩护人权利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36、37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0种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不同阶段卷的含义)
3、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并且侦查阶段没有而且不具备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一般证人经过证人同意;特殊证人,不仅要经过证人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经过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过法院的许可,即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调取证据权)
5、获得通知权
6、提出辩护意见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8、拒绝辩护权
9、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0、其他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在理解这10项权利的时候,第一,要区分所有辩护人所共有的权利和辩护律师所特有的权利;第二,辩护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第三,然后再联系具体条文理解律师在三大阶段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