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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某个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因为,我国证据学理论一贯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来源于第一手材料的证据叫“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二手材料【指复制、临摹、道听途说(转述)等】的证据叫“传来证据”。

  实物证据要成为原始证据必须为原物。言词证据要成为原始证据必须符合为4个亲自中的一个:

  1、亲身所为;

  2、亲身感受;

  3、亲眼目睹;

  4、亲耳所闻犯罪时的各种声响。

  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大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只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的结论存在,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有些学员误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其实,这两组证据有着明显的区别。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按照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划分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证据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来划分的。因而,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只要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直接证据;只要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所以,原始证据有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也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例】公安机关在侦查李四被害一案时,张某对侦查人员说:“我听我哥哥张二说,他自己亲眼看到王五拿着刀子砍死了李四。”则张某的证言从证据的分类来说,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因为,张某是听别人说的,并非自己亲眼所见,因而从证据的来源上来说,张某的证言是传来证据。但是,张某的证言说明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即犯罪嫌疑人是王五,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张某的证言从证据对主要案件事实的独立证明作用来说,是直接证据。

  【例】凶杀现场收集到一把刀子,这把刀子从证据的来源上来说,因为是来源于案发现场,所以是原始证据。但是,单凭一把刀子,既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是谁(即使这把刀子是我家的菜刀,也不能说明我是凶手,因为还有“借刀杀人”),也不能说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因为可能是自杀等),因而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独立证明作用来说,这把刀子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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