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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发布日期:2004-12-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我国法学界正在深入探索如何推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以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服务。基于同样的目的,本文试就“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命题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略陈管见。

  一、“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命题的立论

  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后,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了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等内涵相同的命题。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于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问题,强调理论研究要符合中国国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法理学和比较法学家沈宗灵先生在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中也曾提出:“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或法制,还是以这种法或法制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都应具有中国的特色。”法理学家孙国华先生也明确提出我国法学工作者必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四个现代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而奋斗。”[1]他们并就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了精彩的论述。与此同时,一些中青年学者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题之下,就如何理解“有中国特色”,“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如何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观点[2].后来,有些学者在强调法学应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的前提下,针对“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命题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不同意见。于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就成为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我们认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题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简单类推或套用,更不是为了追求时髦而给中国法学涂上的一层流行色,而是基于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理性思考,对其丰富的思想内容、伟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向的把握,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而提出来的。这一命题应当说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这一伟大实践的基本特征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其他方面,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内在地包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的理论表现,我国法学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也许有的同志认为,用“中国特色”去标识或主张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或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可以的,但用“中国特色”去标识或主张法学理论,则说不通。我们认为,实践与理论是统一的,制度与观念本质上也一致的。如果我们的法学理论不具有中国特色,那就意味着:或者作为法学理论之基础的实践没有中国特色(果真如此,那就要用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代替之);或者实践是有中国特色的,而法学理论却远离或脱离了这种实践(果真如此,那就要放弃这种理论,而用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代替之)。

  第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一个严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立和不断发展的。这个理论体系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角度,第一次比较系统地科学地回答了包括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以及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构想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最可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理论指导,是我们的事业能够经受风雨考验,顺利达到目标的最可靠的保证。这个体系中含有丰富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法学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整个理论体系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那么,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学不可能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三,在逻辑上,中国法学是以古今中外一切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否则,它的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或民族的偏狭性。但是,如同任何国家的法学都是以本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为主要对象一样,我国的法学也是以研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为主,回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各个分段遇到的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其立足点、重心和归宿必须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种研究对象和研究重心的差别决定了各国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不同,并使各国法学从内容到形式必然有自己的特色。实际上,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比较,我国法学的中国特色是非常明显的。

  第四,历史上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每一代新人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价值标准、法律行为模式的起点。中国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沉积、遗传、传播,渗透到了我们民族的法律神经和血脉之中,构成了特有的民族法律文化。它既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这个民族对法律的态度、情感和期待,也在很大程度上以其超稳定的认知结构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法学思维。在这种文化传统中从事法学研究,我们的法学不可能不具有、也不能不具有自己的民族品格或民族性。即使近代法律思想史上那些鼓吹“全盘西化”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也难以摆脱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他们的骨子里流淌着的还是中华血。

  第五,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只有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理论构架、基本观点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独创,才能在世界法学中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也才谈得上对世界法学有所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面向世界、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我们的法学仍象以往那样仿效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照搬其他国家的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则中国的法学永远不能成为在世界法学中平等对话的主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题和建构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其目的还在于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传统法学”的束缚,推动中国法学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初衷是提出一个与僵化的、没有出路的“社会主义”相对立的社会主义,根本的目的在于否定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促进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大解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过程的这一特点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今天我们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怀有同样的目的论。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从7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以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对当代中国和世界的许多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思路,并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用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全面的长期的指导作用。在法学界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的理论为根本指导,并要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每个方面。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

  (一)方法论层面。这里的方法着重指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在这个意义上,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就是要求: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精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所有基本观点和原则,都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学研究中,只有不断解放思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勇于探索,敢于冲破陈旧传统观念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改变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才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当然,解放思想不是蛮干和胡来,更不是对既有的法学理论采取虚无主义,轻易否定,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用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得出新结论。当前法学界解放思想的重点,仍然是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上某些不科学的甚至完全扭曲的认识;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以此实现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的转变。

  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势必继续妨碍解放思想。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也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在法学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首先就是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要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并把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观点作为建构我国法学的理论基础。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要倡导大力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最先进、最科学、最富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在于一方面它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和未来,另一方面它能够随着时代变化不断地总结历史经验,吸收和凝聚人类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从不固步自封、僵化不变。我们要善于结合我国和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特别是科学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中积累起来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经验,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任何情况下,发展都是硬道理。这个思想不仅适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适用于思想和理论建设。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一种社会理论只有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发展,才能坚持得住。

  第二,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的,实践性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征。从邓小平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善于概括群众的经验和创造,锐敏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契机。”[3]从事法学研究,应当象邓小平同志那样,从中国国情出发,关注法制建设的实践,概括实践经验,为实践服务。法学(包括其法理学在内)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其价值以至其生命力直接存在于与实际相结合、为实践服务之中。当代中国社会实践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例如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法律实践,以及传统法制观念的变革,科学的、现代法制观念的培植等;思想理论战线和意识形态领域破除僵化、清除极“左”思潮的影响,警惕右的社会思潮的干扰。当前尤其要联系改革中出现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提出运用法律机制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实践需要法学,实践是法学的“本”和“源”。只有贴近社会生活,一切从实际出发,忠实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服务,对社会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并注意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法学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赢得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也才能够不断地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保持勃勃生机。

  第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三不主义”,切实贯彻“双百”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身就是在破除“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基础上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的错误路线在学术领域的突出表现,就是滥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本来不属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把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作为“封资修”扫除,把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不同风格的争论,一概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把与经典作家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不同的观点或看法当作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毒草。这些作法完全违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极其严重地摧残了科学文化事业,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对此,邓小平同志给予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他反复强调要实行“双百”方针,保障学术自由。实行“双百”方针是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必由之路。我国法学以往取得的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自由、平等的讨论和争鸣分不开。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了邓小平同志的结论: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没有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没有活跃的学术和理论研究氛围,就不会产生出有生命力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观点的论战中,才能得到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既是真理,就不怕争鸣。如果一个观点、一种学说,一争就倒,那不可能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而是冒牌的、唬人的或借助权力因素支撑的“马克思主义”。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难免有错误的观点、理论出现,这并不可怕。只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说理争辩,错误观点、理论终会被克服,被战胜,马克思主义的优势一定会经过斗争而保持和发展。可怕的倒是禁止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让错误的或者似是而非的理论观点冒充正确的东西而垄断思想领域。我们要认真总结在实行“双百”方针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更加坚定不移地、不折不扣地实行“双百”方针,以推动法学进一步繁荣发展。

  第四,要警惕右,主要是防止“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抵制各种错误思潮,保证法学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的思想武器。如同我们的整个事业一样,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也会受到来自“左”或右的错误思潮的干扰和破坏。“左”的表现主要是停留在过去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原理、某些本本的教条式理解上,或者停留在过去对社会主义的一些不科学的甚至完全扭曲了的认识上,或者停留在改革开放前那些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空想的思想和政策上,而不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因此不容易接受改革开放的正确政策,甚至怀疑和否定改革开放,认为搞改革开放就会走向资本主义道路,仍用过去那种“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来影响以至冲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此外也表现为以“唯一正确”的面貌出现,压制不同意见和观点,动不动就宣布某种观点或某个人是“反动”、“自由化”,用政治大帽子吓唬人,压迫人。右的表现主要是怀疑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甚至制造政治动乱。无论是“左”还是右,都会给党和人民造成巨大危害,都可以葬送社会主义。所以,必须对“左”、右两种错误倾向保持警惕,并开展坚决斗争。不过,在防止和反对错误倾向问题上,主要是防止“左”。这是因为在党的历史上“左”的错误泛滥的时间很长,影响很深。在建设和改革中要开辟新的道路,要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原有模式和做法时,阻力常常来自“左”的方面。此外,还因为“左”的东西往往涂着一些革命色彩,容易给人们以迷惑作用。在政法战线和法学领域,“左”的思想影响更是根深蒂固,防止和反对“左”的任务更为艰巨,更需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思潮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和僵化态度就会回归,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取得的成果就会被淹没。

  (二)理论基础层面。在这个层面,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一是要把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级、根本任务、发展动力、政治保证、领导力量、依靠力量、外部条件等科学论述作为基础性指导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研究,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的以下论述的指导作用是特别重要和明显的:(1)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论述。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级。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基本条件。(2)关于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论述。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结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国法学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保障。(3)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根本任务的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也应当从这个新的理论视角来理解、解释和归结。生产力标准是评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标准。离开“三个有利于”,去谈论民主法制建设,民主和法制就会最终失去其价值。(4)有关社会主义发展动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论述。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动力。(5)有关社会主义事业领导力量、政治保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论述。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6)有关“一国两制”的战略思想。“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必由之路。“一国两制”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7)有关社会主义建设外部条和对外开放的论述。对外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大胆地借鉴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经验,同时要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与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界限,反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那一套。

  二要把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用来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问题。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粉碎“四人帮”之后,邓小平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荡然无存、民主和人权惨遭破坏的沉痛教训,并在领导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系统地论述了民主和法制问题,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主要有:(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没有社会主义。(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坚持的基本国度。(4)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5)不搞政治运动,无论是处理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都要遵循法制。(6)要学会运用法律引导、规范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加快立法步伐。(7)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改革与法制同步,用建设和改革推动法制,用法制保卫和引导建设和改革。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解决消极腐败现象的主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8)党要领导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属于法律的问题要由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9)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不少弊端,应认真加以改革,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中国缺乏执法、守法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贡献,它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直接指导思想,也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直接理论基础。我们应当深刻领会这些思想,用这些思想作指导,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注释」

  [1]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2]参见张文显、马新福:《关于改革我国理论法学的初步设想》,《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年,第5期,第25—27页。

  [3]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升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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