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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之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他人”。

  (1)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司法机关作调查时,声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成立包庇罪。

  (2)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成立本罪。

  (3)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4)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成立本罪。

  (5)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注意:如果本罪规定在妨害司法活动罪中,第(5)项可能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行为方式:必须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可能成立包庇罪。

  (2)行为内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①预备行为:告发之前的“捏造事实”。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例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②实行行为: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

  ③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④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危害结果: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从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虽然不要求告发的内容具有详细情节与证据,但仅向司法机关声称“某人是罪犯”或者向110报警称“某地有人犯罪”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责任形式:故意与特定目的。

  (l)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发的确实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当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认定为本罪。由于不处罚过失诬告行为,所以,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

  (2)目的: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意图);但不要求将该目的作为其行为的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只要行为人存在该目的即可。

  注意:“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不等同于意图使他人受刑罚处罚。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诬告行为不可能使他人受刑罚处罚,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等,意图使他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立案侦查的,也应认定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4.综合要件:情节严重。

  5.既遂标准:告发达到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就既遂,不要求事实上采取了刑事追究活动,更不要求判处刑罚。

  6.罪数:如果诬告陷害行为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应以诬告陷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论处。

  【经典考题】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1.甲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甲捏造的事实不属于犯罪事实,该行为既不成立重婚罪,也不成立破坏军婚罪:重婚罪要求行为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

  2.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成立资助恐怖活动罪。乙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其捏造的事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乙也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所以,乙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

  3.丙的行为成立诽谤罪,而非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滂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前者是对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者是对名誉的犯罪。二者的区别表现为:一是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二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旨在破坏他人名誉。

  4.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公民检举揭发犯罪的行为。尽管丁检举揭发的犯罪与实际犯罪存在一些情节差别,但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就不能认定犯罪。因为公民检举揭发犯罪的时候,不能要求其揭发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存在,就不存在诬告陷害行为。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明知自己的诬告陷害行为会导致乙被判处死刑,但仍然实施诬告行为,导致乙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甲只成立诬告陷害罪

  B.乙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由于甲没有捏造犯罪事实,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C.丙捏造“张某患有性病并嫖娼”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丙构成诬告陷害罪

  D.丁为了陷害李某,捏造犯罪事实,并打印李某的相关“犯罪”资料,但被人举报案发。由于丁已经开始实施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所以丁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相关罪名:侮辱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知识要点】

  1.侮辱行为。

  (1)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例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他人握手后立即取出纸巾擦拭,表示对他人的蔑视。

  (3)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

  (4)文字侮辱: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必须公然进行:即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死者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成立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4.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第246条的侮辱行为。所以,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相关罪名:诽谤罪

  【知识要点】

  1.单纯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才是实行行为。

  2.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活学活用】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媒娼的“事实”,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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