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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署名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之一提携新人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2-03-07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作品署名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之一
提携新人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钱钧
【学科分类】专利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09


【正文】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在实践中,有些作品由多人共同参与完成,有些人员是创作人员,有些人员只是辅助人员,比如校对、排版、整理等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提供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并非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但在实践中,为了提携新人,同意将其署名为作者。特别在某些流行作品上,有些署名纯粹是为了提携新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上述署名方式将直接限制真实作者著作权的行使。如,在音乐作品创作中,为了提携新人,将其署名为作者,音乐作品一旦流行,新人的知名度将随之水涨船高,但新人的经济利益却没有因此得到体现,这时,新人们可能会要求分享经济利益,更有甚者提出著作权侵权诉讼,引发著作权官司。
 
  提携新人是锻炼培养新人的必要手段,是艺术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文化创意过程中常见状态,但如果因为提携新人,却损害了老人的利益,却是老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进行类似提携新人式的署名时,怎样才能做到既起到提携作用,又不至于损害真实作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蛇和农夫的遗憾呢?笔者建议:
 
  一、新老双方事先应当签订《合作创作协议》,约定著作权的明确归属和署名要求。
 
  二、一旦没有类似的约定,真实作者又想维护自身的著作权利,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他署名人并非作者。这类的证据主要有:创作原稿、创意的产生历程、创作历程、独立创作的证据等。
 
  三、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签订《合作创作协议》。
 

【作者简介】
钱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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