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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110网律师

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法律咨询】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判归了女方。男方要探望子女时,女方处处阻挠,不让男方探望自己的亲生子女。对于女方阻挠男方探望孩子的情况,男方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双方矛盾非常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应该怎样履行探望权的判决?
【律师解答】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父母双方矛盾非常激烈,难以互相配合的,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者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义务。这里涉及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强制执行的标的不是子女的人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子女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执行人员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非常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的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者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隐匿子女,在法院下达裁定书之后仍然拒不履行,则按照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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